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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月15日起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看这里

发表于2016-10-16

10月15日,从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从10月15日起执行。

调整可贷额度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办理贷款。


“商转公”贷款有变化:

    省规定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置业担保及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市公积金规定,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同时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权证》1年以内。

发表于2016-10-17

其实我觉得这样调整也挺好的

发表于2016-10-17

有没有账户余额的限制,不足一万元能不能贷?

发表于2016-10-17

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太低了,2年才1万

发表于2016-10-17

能贷多少和借款人的工资流水有没有关系

发表于2016-10-17

未来有点担忧

发表于2016-10-17

看来之前的传闻真的不是子虚乌有

发表于2016-10-17

政策规范了就有章可依了挺不错的

发表于2016-10-17

和之前的区别在哪里

发表于2016-10-17

只要是对老百姓好的调整呀,政策啊,我觉得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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