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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闲置土地禁拿新地 闲置满2年将无偿收回

发表于2011-12-22

今后,如果开发商被认定为“囤地”,在该土地未处置完毕前,开发商将不允许再次拿地。昨天,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处罚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拟规定,在《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国土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表于2011-12-22

新修订办法在闲置土地处置环节和程序进行了完善。
首先,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将下达一份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要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目前,对于土地闲置的理由,很多开发商推托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在新办法中,对于政府行为造成的动工延迟,首次明确认定标准,包括政府调整规划、政府未按合同时间交付土地、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等。
新办法拟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或是未提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将认定其为闲置土地。在此前的《办法》中,没有责令限期动工这一环节。

发表于2011-12-22

办法拟规定,如果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政府将采取强硬措施。土地闲置满1年的,将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发表于2011-12-22

新办法对于防止土地闲置,提出几项新的强力措施。
对于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收回前,相关信息还会长期公示。
国土部门还应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部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发表于2011-12-22
发表于2011-12-23
是又这种说法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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