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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良志缺德!缺德良志!

发表于2011-10-16

各位业主:

看到本月14日以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了吧?该“通知”表面上考虑了各位业主的利益,准备在良志嘉年华小区周边16万元建设地上停车场,如果这样的话,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大门至人行道建筑红线以内范围就任由马志良来处置了。各位业主和业委会筹委会应该针对马志良的“通知”,马上行动起来!

首先,各位业主应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依据“物权法”的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良志嘉年华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作为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小区地上建筑物主物,即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其人即是地上建筑物的业主。并且,由于本小区地下停车场具有人防工程的性质,所以,在房产登记时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也就是说,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的。这也是良志公司至今拿不出产权证书的根本原因。由于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因此,良志公司及其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置地下停车场的用途、改造和经营,必须在征得业委会的同意或和业委会协商后,处置和处理地下停车场的用途、改造和经营问题,将停车位按政府定价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二是良志嘉年华小区的范围是指由建筑红线以内的区域,不仅建筑物以内区域属于小区,而且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到建筑控制线之间的范围,即建筑物至人行道之间区域也属于小区范围。由于该区域也是依附于小区主物(地上建筑物)的从物,因而其物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在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周边范围内所进行任何开发、经营活动(包括平常在该区域收取停车费、修建停车场和停放良志待出售的汽车等活动),良志公司及其物业公司也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必须和业委会协商后,决定该区域的用途和经营问题,所得租金同样收入归全体业主,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各位业主,以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表面上看了好像很关心未长期租赁地下停车位的业主的停车问题。但从“通知”的各项内容来看,实际上马志良完全把良志嘉年华小区当成了他的私产,各位业主仅仅是他的私产的住户而已。根据2006甘肃省人民政府26号令颁布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良志集团已经将小区内房屋出售给各位业主,各位业主是本小区的产权人,马志良本人在D座有两套房屋,他仅仅占全小区700多分之2。他有什么权利随意处置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大门至人行道以内范围的用途和经营问题,他有什么权利随意天价长期租赁地下停车位并不准未长期租赁的业主停车,有关处置事宜和新选举的业委会筹委会协商了没有???没有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不符合《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是非法的!

 希望业委会筹委会积极与良志公司协商解决地下停车场的停车问题,并协商小区大门至人行道以内范围的用途及经营收益的分成问题!

希望全体业主关心我们的切身利益,支持业委会筹委会!

发表于2011-10-16
发表于2011-10-16

良志集团还乱收费,维修基金只给房管局交了1%,却向业主收取房款的2%,政府到底管不管无良的开发商?管不管黑心的开发商!

发表于2011-10-16
发表于2011-10-16
马志良应该算贪污房屋维修基金吧!至少无期吧?
发表于2011-10-17
发表于2011-10-17
发表于2011-10-17
发表于2011-10-18

上法院

发表于2011-10-18
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既然有法律依据就走法律程序!
此消息发自手机 bbs.wap.f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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