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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良志●嘉年华 每层左右垃圾间出租问题

发表于2009-08-20

     良志●嘉年华,每层楼电梯出口左右各一个的(隔道 微型小房 垃圾间 )开发商要出租的那个,属不属于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属于公摊面积,那么肯定是侵犯业主权益的,为什么让让住买单的东西,在卖给业主!如果不属于公摊面积,那么请拿出证据和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按照现在兰州(或者全国)在建或者已建多数高层住宅来看,每层楼都会有一个或者2个垃圾间,来处理高层业主每天的垃圾,业主不可能每天出门都提这个垃圾袋子下楼,实属可笑!理论上来说,每层楼左右2个的垃圾间设置合理,人性化,我想当初的设计图纸,应该就是这个本意,按照垃圾处理点来设计的,而不是别的什么用途,如果是别的用途,那么这个设计是不是有些问题,那里完全可以打开,成开阔空间,为什么要封起来呢!难以理解!按照开发商所说,此地方为出租,20年2万元左右,按照2万元计算,良志4栋32层楼,每层2个垃圾间,一共就是256个垃圾间,那么他的租费就是512万,按照房屋土地使用权50年来说,就是1280万。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把业主买单的东西,拿来在卖给业主!这些钱可以在开一个良志4S店了,其中的奥秘不可言喻!

     如果开发商为正当行为,那么有什么法律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那2个房子应该或者说肯定是公摊面积!如果不是,良志为什么不拿来卖呢,而是出租,耐人寻味!出租出去可以当杂物间,这是开发商所说,那个地方根本就放不了多少东西!就是租了的人,我想也会后悔!

     在网上搜罗一些相关新闻,你会发现这种事情还挺多,但是多数都是最后因为业主的强烈抗议和正当维护合法权益,最后还是还给了广大业主,来作为其本身的设计用途。开发商不但没有得逞,还遭受了社会舆论的职责,如果良志就只做一锤子买卖,那么你去做吧,大家都知道,良志在中山林开发二期工程。。。。。。

     我想质问马志良董事长,您不会以牺牲您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口碑,对你来说一点点小利益的事情而这样做吧!

     最后声明:本观点是针对良志确实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上,如果良志这样做是合法和有理的,那么算我本人孤陋寡闻,没有见识,上面所说当我没有说过,也请广大业主予以监督!

发表于2009-08-20
公摊面积主要包括:一是电梯间、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是,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最终需要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可以摊入购房价款中。此外,其他公共建筑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其成本也不计入购房价格中。
另外还有,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计算。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层高不足2.20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发表于2009-08-21

顶起!希望良志集团好好斟酌一下怎么管理,好好地学习一下天庆集团怎么做大做强的!!

发表于2009-08-21

建议当做吸烟房,公用,开放

 

发表于2009-08-23
发表于2009-08-24
楼主说得对,有道理,良志应该站出来给业主有个交代.
发表于2009-09-02
发表于2009-09-17

坚决支持楼主!你让我掏钱买你的,你再拿去租给别人赚钱,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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